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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千古一奇案 百姓维 权难(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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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千古一奇案 百姓维 权难(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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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22 15: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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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飞龙是宁波现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董事长。2009年11月13日,他代表刚大学毕业的儿子徐铁军与宁波新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公司)签订了一份共两页的《房产(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徐铁军名下位于宁波新华联商厦所在的中山东路181号01-21号、面积258.88平方米的商铺,续租给新华联公司,每年租金250万元,租期12年。
徐飞龙说,当时到场的新华联公司李姓代表以合同需要公司盖章、董事长签字为由,要求取走了一式两份的合同文本。“由于8年前就与新华联公司有过合作,比较信任对方,就让对方将合同带走了。”但半个月过后仍不见新华联公司将签好字的合同送回,在多次催问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徐飞龙要求宁波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管理处敦促新华联公司送还合同。
当年12月16日,工商局通知徐飞龙前往拿取合同书(复印件)。但徐飞龙拿到的合同文本和原来的文本相比,所用纸张明显经剪裁而“瘦身”,比原来标准的A4纸变窄了许多,还没了原盖在合同两页边缘处的骑缝章。“更让人吃惊的是,合同第一页内容已被篡改伪造。”徐飞龙说,租赁场地面积和价格,从原来1处房产(01-21号)、每年250万元,变成了徐飞龙、徐铁军和现代公司名下的5处房产、每年共计145万元。同时,原合同甲方仅为徐铁军一人,变成了徐铁军、徐飞龙和现代公司三方。另外,在出租日期、付款方式等内容上也都有改动。
2009年12月,徐飞龙以新华联公司涉嫌伪造合同、合同***为由,向宁波市海曙区公.安分局报案。海曙区公.安分局将此案报至宁波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文件检验鉴定。文件检验结论认定:该《房产(场地)租赁合同》两页打印文件没有差异。海曙区公.安分局据此没有正式立案。随后,徐飞龙向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新华联公司返回原物,即徐飞龙认为被新华联公司依“篡改”合同而被租赁的5处场地。
在审理期间,徐飞龙提出,该合同为新华联公司单方面篡改伪造,其本人从未接触该合同文本,因此要求对合同文本中是否有他的指纹、合同纸张是否经裁剪等进行新的鉴定,但法院认为,这样的鉴定不足以宁波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结论,不予准许。
法院依据“该合同二页打印文件文字清晰,布局合理,在文字布局、字行、字距、行间距相一致,其最终检验意见为‘二页打印文件没有差异’”的文件检验鉴定结论,认为可以否定合同存在造假的可能,认定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10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徐的诉讼请求。
徐飞龙上诉至宁波市中院,并申请重新鉴定。2011年4月18日,受法院委托,公.安部进行鉴定并出具检验意见书认为:“二页文本分别与A4、B5规格的纸张对比检验,发现二者尺寸不同”,但“无法确定具体的裁剪方式”。
徐飞龙还向法院提供了房产评估报告5份,证明涉案房产价值5200万元,而被伪造的合同约定的年租金145万元不到房屋价值的3%,徐飞龙认为明显不合常理。新华联公司答辩认为,该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公司根据该租赁合同合法使用房屋,要求驳回徐飞龙、徐铁军、现代公司的诉讼请求。2011年6月3日,宁波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接连败诉后,徐飞龙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抗诉申请。受检察院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2011年11月进行合同文本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对现有送检材料检验分析,倾向认为,两页“不是一次性打印形成”。
目前,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对徐飞龙要求的民事抗诉申请进行了严格审查后,已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民事抗诉。同时,徐飞龙还向海曙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就新华联公司涉嫌合同***一案,对当地公.安进行刑事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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