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古城内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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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32 | 回复0 | 2010-2-8 17: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保护我市城市建设和古城修复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古城保护范围内和文物景点、园林绿化景点、公园、道路绿化带周围等重点保护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在我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古城保护范围内。具体为魏都大道(原新建南北路)以东,平城街(原雁同东西路)以南,御河西路(原御河南北路)以西,北都街(原新胜东西街)以北。2.古城外其他文物、旅游景点,如云冈石窟、恒山风景区等区域。3.城市道路中央绿化分隔带及两侧绿化带,园林绿化景点、公园、林带等周边。4.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如油库、加油站、加气站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保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保护区等。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格禁止在上述范围内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三、禁放区域监管责任
    1.市公安局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务院第455号令规定和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严格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采取分局、派出所包片和巡警队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全面监控和日常监管。节日期间,市公安局要在禁放区之外的空旷地带划定专门的烟花爆竹燃放区和销售点,并对燃放区和销售点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要严格审批手续,严格加强管理,确保万无一失。公安、消防部门要制定应急预案。
    2.各级文物、园林、市政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3.全市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驻同单位,各区街道、社区和乡、村要认真做好本单位职工、辖区内居民和村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并要进行巡查,确保禁放令落到实处,做到令行禁止。
    4.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媒体的监督作用, 配合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各区街道、乡村对违规燃放者进行公开曝光。
四、加强安全意识,严格责任追究
    1.全体市民要加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爱护家园,保护环境,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发现在禁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广大市民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2.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市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55号令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3.对禁放区域内违规燃放行为控制不力,发生严重违规燃放行为或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主管机关、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201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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