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 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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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32 | 回复3 | 2015-7-21 17: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今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 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具体看,收费期限拟作如下调整:

  (一)有关高速公路

  1、政 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受偿债期限的限制,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

  2、特许经营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并通过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收益调节等方式控制合理回报。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是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可以超过3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由政 府收回统一管理,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 府收费公路中处于偿债期的高速公路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收费公路改扩建工程,将一级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且增加政 府债务或者社会投资的,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

  3、政 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 府债务偿清后,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二)有关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

  政 府收费公路中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区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区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收费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在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必须终止收费,其剩余政 府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此前,按照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 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分别为最长不得超过20年、30年。返回光明网首页
冰吉恒 | 2015-7-21 17: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国家应该严格控制管理费用、运营费用。否则,有些债务可能50年、100年也还不清,所收取的费用都流失掉了。
冰吉恒 | 2015-7-21 17: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看,收费期限拟作如下调整:

(一)有关高速公路

1、政 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受偿债期限的限制,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

2、特许经营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并通过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收益调节等方式控制合理回报。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是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可以超过3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由政 府收回统一管理,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 府收费公路中处于偿债期的高速公路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收费公路改扩建工程,将一级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且增加政 府债务或者社会投资的,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

3、政 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 府债务偿清后,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冰吉恒 | 2015-7-21 17:52:0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有关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

政 府收费公路中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区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区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收费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在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必须终止收费,其剩余政 府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此前,按照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 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分别为最长不得超过20年、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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