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今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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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180 | 回复0 | 2012-7-1 10:3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档电量为170千瓦时及以下,电价为每千瓦时0.477元。第二档电量为171至260千瓦时,电价为每千瓦时0.527元。第三档电量为261千瓦时及以上,电价为每千瓦时0.777元。

    6月29日,从省物价局获悉,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根据相关精神,经国家发改委和省ZF同意,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用电起执行。

    将我省城乡居民户均每月用电量按照满足基本用电需求、正常合理用电需求和较高生活质量用电需求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其中:第一档电量为170千瓦时及以下,电价不做调整,仍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电价标准每千瓦时0.477元。第二档电量为171至260千瓦时,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5分,加价后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27元。第三档电量为261千瓦时及以上,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0元,加价后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777元。

    我省试行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山西省电力公司及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供电区域内直接抄表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和具备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居民阶梯电价抄表周期与现行供电企业抄表周期相衔接,即每2个月为一次抄表周期,并严格抄表例日管理。其中对使用预付费电能表的用户,按购电量以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电价格按照“平均提价水平调整电价和试行阶梯电价相结合”的原则实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试行阶梯电价制度,执行上述阶梯电价电量分档和提价标准。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为每千瓦时0.487元,其中“低保户”和“五保户”电价不调整,电价标准仍执行每千瓦时0.477元。

    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福利院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每千瓦时提高0.01元。对我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月15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于每年的1月份、7月份按当月实有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户数和每户每月退电费标准7.16元,将半年应退电费资金提前拨付至民政和财政部门指定账户,随同低保金、五保供养金发放。

    关于居民“户”的确定。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为推行居民阶梯电价创造条件,省物价局要求加快“一户一表”改造,抄表到户,在全省推广试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收费政策,并规范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供电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要加强对居民住宅小区的电价监管,整顿规范电价秩序,严肃查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确保国家试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顺利实施。(霍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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