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开发商"非典型逃税"领4亿元天价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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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981 | 回复0 | 2010-3-29 01: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修路前:政府承诺垫资款抵税 修路后:被控逃税罪遭遇重罚
  
  法制日报记者 辛红
  
  “我从来没想到过偷税。”2010年1月12日,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上,范学林为自己辩护。
  
  三年前,周口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范学林投资的汇林置业公司垫资修路的投资款,从其应缴税款中逐步予以偿还,并为此形成了会议纪要,但这个会议纪要所作的行政承诺,市政府却没有及时履行。
  
  如今,这家周口市最大的房地产企业因为逃税,面临着4亿元的“天价罚单”,仅加处罚款就以每日210万的数额激增,其处罚之重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注,范学林本人也面临着逃税罪的指控。
  
  垫资款抵税
  
  庭审从1月12日早上九点一直持续到下午近六点,空旷而简陋的大审判庭里异常寒冷。
  
  范学林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到南方谋生,20多岁的他卖过香油、做过国库券。上个世纪80年代末到了上海,通过炒股、做国库券赚了“第一桶金”六七千万元。
  
  2000年,时任周口市市长的张海钦到上海招商引资,他动心了,当时他的两个搭档都劝他不要回去,他不听。开始时事业倒也做得顺风顺水,直到2005年和2006年,修建的两条路埋下了逃税的祸根。
  
  政府要修路,又没钱,怎么办?按照周口市政府的要求,他的公司周口汇林置业有限公司先行垫资修建。
  
  2006年10月,周口市市长高德岭主持召开了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会议决定:汇林置业垫资修路的投资款,从其应缴纳税款中逐步予以偿还,并形成了常务会议纪要。
  
  随后,汇林置业与周口市城市公用事业局签订协议。路修好后,审计局审计确认了该公司投资2493万元,但在与税务机关就税款的偿还问题交涉中,却迟迟得不到正式答复,2008年汇林置业开始向地税机关做零申报。
  
  2009年1月,范学林因涉嫌逃税罪被刑事拘留。
  
  起诉书中认定的逃税分为三部分:2000年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逃税1134万元,2004年至2008年期间少缴税款923万元,2008年应该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50万元没有缴。
  
  庭审中,汇林置业是否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虚报纳税;逃税额度的计算方式;是否应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后追究被告人的刑责,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范学林在担任汇林置业法定代表人期间,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报纳税或者不申报,应追究刑事责任。
  
  辩方认为,汇林置业缓交税款以及不申报纳税都是在税务局的指导下进行的,不存在欺骗隐瞒手段。另外,稽查局在确定企业收入的过程中均采用“核定收入”的方式推定得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且在认定企业偷逃土地使用税时,没有将已交付房屋的面积从中扣除,存在重复计算、重复计征问题。
  
  据悉,汇林置业开发的汇林凤凰苑一期、三期所售房屋,已于2005年1月份以前同购房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钥匙交付购房者,二、四期所售房屋于2006年6月份以前已同业主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大部分业主虽已取得钥匙并且已入住,但由于多种原因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只要开发商已将房屋销售发票全额开付给购房人且购房人的购房款项已全部结清或者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使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辩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不应由企业来交纳土地使用税。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控方认为,范学林应“积极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才能不予追究刑责,辩方则认为,按照上述规定,只要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就不应被追究刑责。
  
  4亿元“天价罚单”
  
  逃税事件除了让范学林面临逃税罪的指控,企业同时也遭遇了“天价罚单”。
  
  2009年6月22日,周口市地税局稽查局已对企业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认为企业逃税及少缴税款2000多万元,予以罚款7093万元。
  
  在7093万元的罚款构成中,对偷逃税部分,稽查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以“隐匿账册和记账凭证”的理由,对其处以高达四倍的罚款(法律规定为50%至5倍),对“不进行纳税申报”部分及少缴税款部分处以三倍处罚(法律规定为50%至5倍),其处罚之重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注,并询问处罚的理由。
  
  此外,稽查局还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目前,仅加处罚款就以每日210万的数额激增,所有罚款累计高达4亿多元!
  
  2009年8月21日,汇林置业向周口市地税局提出复议申请,周口市地税局下达复议决定书,维持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记者看到,在周口市地税局的复议决定书中,处罚引用的依据就有20多个,包括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内容庞杂且标准众多。
  
  税务部门为何没有执行会议纪要,1月12日,地税局在法庭上并没有解释,只是说看到了文件。
  
  非典型逃税
  
  政府会议纪要是否违法?2月8日,地税局稽查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市政府会议纪要是否违法,税务部门不做评价。政府会议纪要与税务部门没有关系。”
  
  一位税法专家表示,“以债抵税”并不违法,但需要政府及时履行行政承诺。
  
  他解释说,本来税款与工程款的支付应该是这样的程序:企业缴纳税款给地税部门,税款通过地方财政预算拨到政府部门,然后用于清偿工程款。市政府的行政承诺使这两个法律关系混同,并使得政府之债与税务之债抵销有了现实可行性。“以债抵税”与侵害国家税收制度为目的的逃税行为有本质区别。
  
  市政府为何没有及时予以协调并加以说明,记者多次拨打周口市委宣传部的电话,均无人接听。
  
  目前,2000多万元应缴税款和滞纳金企业已缴纳,并向地税机关申请拍卖其名下的197亩土地使用权,以拍卖价款缴纳罚款。
  
  一位行政法专家表示,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偷税或者不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还可以处以应缴税额50%至5倍的罚款。7000多万元的罚款虽在法定范围内,但其合理性却受到质疑。而加处的罚款虽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但已经超出了特别法税收征管法的处罚范围。
  
  本来,税务部门的稽查时间是2008年11月28日至2009年3月30日,当时企业欠缴税款约2000万,政府的投资欠款足够缴纳税金,但累积至今已高达4亿多元。“天价罚单”使企业濒临破产,300多名员工面临失业。
  
  而范学林被抓后,2009年7月,公用事业局将当年市政府会议纪要没有履行的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汇报,2009年8月政府开始向汇林置业偿还当年的投资款,目前已还了一千多万元。
  
  最近,汇林置业以处罚畸重,且超出了特别法税收征管法的处罚范围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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